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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政办发〔2009〕117号

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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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臵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等政府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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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全部费用的管理。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建设、发改、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臵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可研、预结算编审费)等,应先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方可办理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上述费用中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中介咨询服务费用等,其审定按《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程上限价、结算和 非招标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评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前,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后的设计文件编制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同时其施工设计须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邀请县财政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的招标答疑或图纸会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且作为投标的最高限额,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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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价均不得突破。项目开标前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量清单的造价上限值送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设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属于通用项目的,按相应定额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计价规则和税费标准,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编制、评审招标工程通用上限价以外的单价及非招标工程预(结)算原则按照可套用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定额中的子目,一律套用该定额,该定额缺项的子目,可套用其他相应的定额及取费标准,其中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与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定额,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优先,同时执行附件1或附件2所规定的优惠率。不论执行何种定额及取费标准,均不计取劳保基金;执行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不计职工探亲路费、主副食品运费补贴、职工取暖补贴、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含税费)的定价部分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编制、评审招标工程上限价及非招标工程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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