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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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集的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为主,并参考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涨跌的规定幅度,不定期发布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指导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工程的标的审核执行附件1的优惠率; 非招标工程和邀标工程的预(结)算执行附件2所规定的优惠率。施工合同中签定的优惠率若高于附件1或附件2的优惠率,结算时按合同中签定的优惠率进行结算。附表中的优惠率及人工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定额、费率及人工工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的工程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不予招标的,可参照同专业相邻标段或已开标且时间最接近的类似工程中标价格确定该工程优惠率。

第十五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超出原合同价款20%的部分再优惠1%。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予以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出具的工程概算、预算评审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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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本须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方可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送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合同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停拨工程款,对合同中与本文件相冲突的条款在结算时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合同包干范围及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清单单价;

(二)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支付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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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除不可抗力因素,工程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装修装饰材料标准、档次的变更只考虑材料价差的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调整金额后,发包人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及工程变更计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即先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共同审定变更方案以确保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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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其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经监理单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共同确认后下达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单项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并进行工程签证确认。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造价的20%以上的工程变更,须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确认后的14日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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