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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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6.7.8.

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完(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9.

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0.11.12.

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并到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13.

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个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家庭收入、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具体参照法人类客户和个人客户相关资料。其中法人类客户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要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证、抵押及质押的决议。个人类客户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要由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保证、抵押及质押的承诺。

第三章 贷款调查

第七条 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调查。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

第八条 法人客户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2.

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还应查询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

3.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等。

1.

对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等情况。

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