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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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

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

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

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四)中长期项目贷款须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 个人客户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和贷款用途及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条 依据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评测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

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调查人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对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贷款余额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信贷审查岗位(部门)在审查贷款后,要明确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贷款管理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

第五章 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岗位(部门)根据贷款授权情况负责组织贷款业务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岗位(部门)收到需审批的贷款业务后,按业务要求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贷款业务,将资料退回。审查合格的贷款业务,必须签署审查意见,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组织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一)贷审会的运作。贷审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信贷的主任为贷审会主任,不参与表决,享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审议贷款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需要提请复议的由贷款社补充意见后,贷审会重新复议,但仅允许复议一次。

(二)“三长”审批。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按照主任、监事长、理事长的顺序分别进行审查和审批。“三长”均无异议的,该笔贷款方可发放。如“三长”中有一人不同意,该笔贷款不得发放。

(三)转授权。如果贷审会主任及审批会签领导公出、学习或因病休假时间较长,可以实行书面转授权。

第六章 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贷款合同(农户小额贷款另定),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贷款人参与贷款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十九条 贷款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信贷岗位(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贷款审查岗位(部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