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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 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细化。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施是指已建成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主管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其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对公路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穿越工程施工进展,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公路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穿越工程作业而引起的公路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

制定对公路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监管,确保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许可批准的技术要求、时间节点、确定路段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公路等级、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的影响程度划分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分为A级和B级。

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等级 公路等级 地下工程类 别 影响程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道及二级(含)以上市道 A级监管 A级监管 B级监管 A级监管 B级监管 二级以下 市道或县道 A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B级监管 地下管线 工 程 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其他管线,管径50cm以上采用顶管施工或埋深仅满足条件受限时的最小覆土厚度的地下管线 其他管线,管径50cm(含)以下的地下管线 穿越 公路 路基 埋深小于20米;埋深大于20米(含),但受地下水位或降水情况影响 埋深大于20米,且不受地下水位及降水情况影响 桥梁工程基础位于穿越工程上方 穿越工程与桥梁结构基础水平距离小于3米(含)。当桥梁基础采用桩基型式时,少于1/3桥桩位于穿越工程破裂面范围内;其他基础型式时,少于1/2基础宽度进入穿越工程开挖的破裂面范围内 穿越工程与桥梁结构基础水平距离大于3米。当桥梁基础采用桩基型式时,桥桩全部位于穿越工程破裂面范围外;其他基础型式时,桥梁基础全部位于穿越工程开挖的破裂面范围外 地下轨道、公路交通 隧道工程 A级监管 A级监管 穿越 公路 附属 桥梁 结构 A级监管 B级监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其

他特殊要求时,可按A级管理。

第七条 不同管理等级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按下表内容进行:

前评估 工前检测 设计咨询 A级管理 ● ● ● ● B级管理 ● ○ ● ● 备注:1、●为必做项;○视实际情况选做项; 2、各级管理可视地下穿越工程具体情况增加流程; 3、B级管理可视地下穿越工程情况升级管理。 专家 第三方监测 论证 后评估 ● ○ 后加固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行政审批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的工前检测报告和设计咨询报告、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章 监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评估是指在地下穿越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第十条 工前检测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

数)。

按照工前检测结果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工前检测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概况及技术状况; (二)地下穿越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情况; (三)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四)地下穿越工程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第十一条 设计咨询单位应为公路设施原设计单位,特殊情况可为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结合地下穿越工程的设计文件、工前检测报告,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设计咨询报告》,设计咨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路设施状况及地下穿越工程概况; (二)公路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三)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前评估结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穿越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