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中文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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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 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

延或将被拖延;及

(b)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

(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

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

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a) 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

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b)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

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

成员;且

(c)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

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

(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商:

(a) 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

(i) 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 (ii) 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 (iii)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 (ii) 依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

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

工作。

(b)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

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 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

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b) 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 发出一口头指示;

(b) 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

确认;

以及

(c) 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3.4 工程师的撤换

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