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第一版)中文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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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自始至终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和雇主的人员住地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并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官员负责维持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责任,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为执行职责和权力所必需的任何物品。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事故详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合理认为为履行承包商的义务必需时,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以及此后为完成承包商义务必需的期间内,提供一切对计划、安排、指示、管理、检查和检验工程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交流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指定的语言),并具有为圆满和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

6.9 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合格人员。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如果适用):

(a)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b)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记录详细说明现场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及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该记录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日历月提交,直至承包商完成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程。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其人员安定,以及保证现场及邻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式

承包商应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 (a) 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有时),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

(c) 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7.2 样本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增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a)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

(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

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

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a) 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b) 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

件。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如有时)在一合理的时间或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无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 当运至现场时;

(b) 当依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

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 从现场外获得的原材料;以及

(b) 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但不包括合同中

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 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 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按照第10.1款【对工程和区

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接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

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永久设

备的制造,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检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b) 每个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的工程的各个阶段, (c) 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 (d) 一份证明文件,内容为:

(i) 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

(ii) 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

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按照此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在计划他们的活动时依据该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可能发生将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按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该进度计划(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承包商应按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对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 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b) 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 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

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按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依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 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按竣工时间完工,和(/或)

(b) 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了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