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水处理设备)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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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基本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下述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付款方式: 合同按人民币方式签订,买方按人民币方式付款: 1)合同签订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货款作为定金; 2)合同全部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1 的货款; 3)合同内设备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调试款;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结算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剩余结算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并扣除质保期间维修费用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一次性付清。 2 质量保证期:合同货物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 1、交货时间: (1)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 3 (2)交货期如有变更,以变更通知单为准。交货期延期,供应商有义务负责免费、妥善保管。 2、交货方式 本次中标金额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内容 一、说 明

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设备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供方(以下简称卖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2、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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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条款

买、卖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确认的设备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技术资料

买、卖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所需提供的技术资料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四、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交货地点

****有限公司园区内(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大道368号)

六、设备的检测、发运、包装及运输

1、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3、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发现与合同和投标书承诺的规格、数量等不一致的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

七、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1)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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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货期如有变更,以变更通知单为准。交货期延期,供应商有义务负责免费、妥善保管。

2、交货方式

本次中标金额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八、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产品的制造、安装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2、卖方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外购和自制的零部件不得扩散到其它厂生产。

3、虽然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对外购的零部件作了说明且得到买方认可,但卖方仍应对这些零部件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负全部责任。

九、质量、技术标准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十、质量保证

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性能、质量标准向买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设备。 2、卖方保证按ISO9000系列标准(如果已经执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3、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买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4、卖方提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现场安装完毕,质保期从业主开具验收证书的日期起开始计算,为期12个月;在保证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卖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退货处理: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设备款,同时应承担该设备的直接费用(运输、

保险、检验、安装调试、设备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更换设备:由卖方承担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3)贬值处理。

5、在设备调试阶段,制造商应有技术人员处理现场发生的有关质量技术问题,向甲方书面解释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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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8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

7、卖方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按招标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向甲方提供设备生产、交货和安装进度及质量控制等工作计划,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生产。

8、买方将派人员采取巡查的方式对所购设备生产制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卖方所提供的工作计划,买方设备监造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及检验规定,参与对设备的监造、检验工作,卖方应在设备制造关键工序和计划检测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到达生产厂家。卖方需为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食、住及办公条件,承担相应费用。

9、买方对所购设备如需技术变更,应在技术变更影响的相应生产进度计划前一周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如逾期,买方须对卖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十一、付款进度

合同按人民币方式签订,买方按人民币方式付款:

1)合同签订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货款作为定金;

2)合同全部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货款; 3)合同内设备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调试款;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结算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剩余结算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并扣除质保期间维修费用后,买方在30日内向卖方一次性付清。

十二、验 收

1、买方认为有必要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派人到生产厂家进行监制,并在设备发货前十天赴 生产厂进行预验收,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对监制或预验收工作提供方便。

2、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应派人参与卖方的开箱检验工作。

3、卖方交货前应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作出全面检测。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但 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明书中加以说明。

4、设备的安装、调试结束并经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后一个月,买卖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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