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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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由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督促办理退回省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专项资金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序。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督查制度,组织或委托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