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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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步伐。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扩大资金范围。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职能的定位相对落后,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使“政策市”、“消息市”成为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在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态势下,为了确保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调整政府行为的理念和监管职能势在必行。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解决政府行为的缺位与错位问题。政府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对可能导致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控制。在按市场化原则防范市场风险,通过法律形式将政府的监管和防范风险政策程序化,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以给市场参与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把握的预见性。

加强对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的防范。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交易者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转嫁不正当风险的行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属于两类最典型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的核心内容。我国《刑法》、《证券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自我国证券市场诞生起至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修改或颁布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仍屡见不鲜,难以杜绝。虽然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这种风险的防范和查处更多地应是依靠政府行为来完成。对内幕交易的防范,首先必须明确对内幕交易和内幕人员的认定。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高管人员,涉及上市公司重组和重大经营活动有关的机构高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和家属,都应该认定为内幕人员。同时,只要股票价格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发生异常波动的,都可假定为存在内幕交易,并相应进行调查。现阶段对市场操纵行为的防范,重点是推出证券帐户实名制,以便尽早确立操纵行为的存在与否,进而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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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应是风险防范的重要力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需要在中介机构首先得到验证,其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因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作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将风险因素带入证券市场。而目前政府除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定了资格认定外,尚无更多的行为规范,风险约束力很小。为此,政府应制定涉及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法人和个人行为准则,提高处罚等级,赋予规范监管检查和处理的相应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保证中介机构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