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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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

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增府办[2012]38号 【发布部门】增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增府办[2012]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14届1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增城市贯彻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穗办〔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 1 / 4

责任考核办法》(穗府办〔2011〕4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有效遏

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共同责任制单位的职责,提高查处整治土地违法行为的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为基础,以及时预防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坚决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用地总量逐年下降。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增城市辖区范围内查处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由增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业务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成立增城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市各级党(工)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行政管理和查处整治违法用地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市国土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工作。 2 / 4

各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

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村、社主要负责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二)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职责分工 (一)发现阶段 1.市国土房管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本级土地动态巡查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实施。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线索要及时登记并依相关程序处理。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镇(街)、村、社三级土地动态巡查机制。 镇(街)国土所必须落实“每日一巡、每周两报”制度,每个工作日实施动态巡查1次,建立巡查台帐;每周二、周五将巡查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

各村、社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积极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国土部门报告。 3.相关职能部门

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 3 / 4

务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

等部门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书面告知市国土部门。 (二)制止及查处阶段 1.镇(街)国土所

镇(街)国土所对由举报、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对巡查、举报、交办的案件,经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监督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案件情况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房管局。

镇(街)国土所对当事人自觉履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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