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之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认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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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之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认定

作者:许肖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

摘要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该客户名单应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仍应具备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特点。简单的客户名单罗列不够成商业秘密。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客户信息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75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但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权利人为维护其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侵权人,公安机关据此对行为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未经刑事审判程序确定其内容真实,则该笔录不等同于民事证据规则中的自认证据,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在认定行为人之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须对行为人之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负举证责任。 一、案情简介

张某(以下也简称“被告、上诉人”)自2000年起便在某公司(以下也简称“原告、被上诉人”)工作,从事业务助理工作,后于2010年离职。任职期间,双方签订有《保密合同》,该保密合同详细罗列了张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客户名单、外销价格、行销计划、采购资料等。张某离职后,某公司要求张某在罗列的客户名单上签字,并承诺之后不与上述客户联系。该公司有规章制度、保密制度等。

后来,某公安分局对张某及其朋友分别进行询问,张某笔录陈述与国外客户进行过联系,并陈述该客户系其以前工作期间即了解的客户;其朋友笔录则表明其所在A公司有自己的业务开拓渠道,张某笔录所讲客户中的一名客户系A公司自行开发并由A公司另外一名员工维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