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运营状况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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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和管理。三是都没有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于资金运作方式、操作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其模式和类型也有所不同。

⑴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帐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包括台湾、香港)等。加拿大联邦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也属于此类。其好处是: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其不足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复杂一些;如责任不明确,则协作银行有可能会出现转嫁贷款风险的行为。

二是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区域担保除外)、美国、英国等。其好处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其不足是: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间接地对被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承担担保风险;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运作;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⑵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实施主体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直接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加拿大(联邦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局)、英国(贸工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工业署与出口信用管理局)等。

二是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特征是: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中央公库和52个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区域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司)、法国(国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意大利(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奥地利(国家担保银行)、中国(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城市担保机构)等。

⑶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担保目的分为两类: 一是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性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较少,仅有埃及(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等少数国家。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如中国的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和台湾地区(如: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公司)。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外,欧洲投资基金(EIT)是世界第一个国际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欧洲投资基金总部设在卢森堡,其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欧盟和15个成员国的银行以股权提供,选择15个成员国的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如果发生风险,协作银行与欧洲投资基金各承担50%的责任),为雇员在100人以下的欧盟境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3、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程序和通行作法 ⑴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操作程序:一是政府直接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政府机构批准申请并给予授信额度;

在额度内由银行自主决定担保贷款;银行发放担保贷款后将收取的担保费上缴政府机构;发生不能清偿时,协作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补偿;政府部门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补偿。二是市场公开操作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操作程序: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如有再担保机构(信用保险机构)则由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保险)

⑵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通行作法:

一是担保资金预算:一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担保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额度最多国家是:美国(每年2亿美元)、日本。

二是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资金(或承诺保证)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是日本(60倍)、美国(50倍)。

三是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比例,如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四是担保贷款期限:多数国家都是以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17年),最短的是中国(3个月至半年)。

五是担保收费:多数国家一般为1%左右,最高的是美国(4%左右)、加拿大(3%),最低的是法国(0.6%)、中国及台湾地区、香港特区(0.5%左右)。

六是担保贷款限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如美国为75~100万美元、加拿大为25万加元。七是协作银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协作银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协作银行最多的是美国(8000家)、加拿大(1500家)。 八是担保风险控制:政府直接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后管理,通过对协作银行实施授信管理来控制风险,但是,操作难度较大。市场公开操作型一般采取事前管理,以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来控制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以及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广东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 从1992年开始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

1992年,重庆、上海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防止相互之间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自发地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实践开始起步。

1994年,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主要是企业互助,地方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资金帮助。但是,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处于“卖方市场”,特别是缺乏地方性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银行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

1998年,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铜陵等城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并开始进行试点。浙江、福建、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也开始研究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见。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地方自我试点与资金扶持,试点模式呈现多样化。 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财政、银行、保险、工商界和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总结各地试点并吸收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指导意见》。

1999年7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7月22日,国家经贸委召开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并作出具体部署。

1999年11月15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999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召开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座谈会,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就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直接和间接融资等作出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要求。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北京、上海还在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科技担保公司和工业经济担保公司。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中科智担保服务公司还于2000年1月8日联合举办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商业化运作研讨会并面向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珠海成立了国有与私营合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河南省正在形成省与十城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已进入风险管理网络与计算机应用阶段。

2000年2月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省市还与日本同行进行了业务交流。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在多种形式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科技、农业、计划、工商等部门和工商联也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提出: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规定: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公开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2000年9月28日,国家经贸委召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商业银行、研究机构以及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投保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长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包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参加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方案起*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全国试点情况,讨论了方案框架和起*工作思路。

2000年11月1日召开的“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国际研讨会”上,重庆南岸区、新疆巴音郭楞自治州、甘肃天水市、陕西宝鸡市、内蒙古包头市和吉林长春市等全国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示范城市,提出了建立社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公务员担保小额贷款体系、城市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等试点方案,与会的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研究讨论了关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业公会的设想,并提出了加快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要求。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实践模式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照国务院“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本要求,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⑴性质:各类担保机构的性质定位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由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国有控股也可以组建为国有参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互助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商业担保机构可以设立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⑵原则与目标:原则: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政府扶持与市场操作、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目标:逐步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的信用中心。

⑶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⑷资金来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会员入股、其它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被担保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政府预算拨款设立,仅限用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按基金预算来源不同分别委托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⑸机构职能与业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自有资本和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开展再担保和授信担保业务,统一负责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服务范围内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等信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由会员企业出资和其他民间投资形成的资本金,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直接担保业务,可以从事会员企业的信用记录征集、信用评价、信用调查等信用服务;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运作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开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直接担保业务,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调查等信用服务。中小企业授信担保业务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创业投资担保、风险投资回购融资担保等;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对象是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他们提供以分担直接担保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再担保服务;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对象是法律允许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担保服务。

(6)协作银行与担保资金:协作银行有两类:一是从事直接担保贷款业务的协作银行,一般由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选择资信度高、有积极性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协作银行,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以合同方式确定保证责任、责任比例、放大倍数、资信评估等协作事项。担保资金一般专户存入协作银行或购买国库券等。二是从事授信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一般是先由银行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信用担保机构报请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签定合同确定授权额度、贷款损失率、代偿补偿率、责任比例等协作事项。担保资金也按照直接担保业务与授信担保业务分别进行管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按照与协作银行确定的担保放大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