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建建[2015]149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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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示范工地。)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

(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

(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

(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

(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

(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