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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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

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

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

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