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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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们着手起草《办法》,并在广泛听取企、事业单位,省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以及医院、零售药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这个《办法》草案,现与起草说明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省规定,在筑的中央和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铁路和电力系统参加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其余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鉴于省政府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不作统一规定,我市在起步阶段,暂不将其纳入统筹范围。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这是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一个宏观控制标准。根据我市对劳保、公费医疗费用情况调查,并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开支的离休人员、大学生、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等项目对调查数据进行测算,同时考虑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7.5%,并且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

按国务院44号文\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的规定,《办法》确定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分四个档次,平均划入个人帐户金额占单位缴费的38%左右,重点照顾老职工和退休职工。四个档次的年人均个人帐户金额(含个人缴费)分别为:205元、224元、256元、276元、310元。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帐基数,国家未作具体规定,《办法>选择了大多数城市的作法,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划帐规定,一次性注入三个月的个人帐户资金。资金缺口先由财政垫付,以后从单位和个人缴费中扣回,以解决新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 (四)关于待遇和个人负担比例

从本市实际出发,《办法》中所设起付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控制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以内。按200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01年起付标准确定的金额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2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人均为3万元。个人负担比例以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退休人员按比例减半,个人负担比例总体控制在20%以下,符合省批准的《方案》精神。 (五)关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根据1998年对公费和劳保医疗支出情况调查,一些患恶性肿

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等特殊疾病,长期需要在门诊进行定期治疗,治疗费用较高,个人帐户资金无力支付。为减轻这类人员经济负担,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办法》作了原则规定,凡属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经批准在指定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进行结算,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负担。 (六)关于统筹体制和费用结算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管理模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筹集,按月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费用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由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在起步阶段,我市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暂时采用服务项目付费制和单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包干相结合,以服务项目付费制为主的方式。通过一定时间的服务项目付费制和单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方式的运作,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逐步向基本医疗费用总额定额包干管理的结算方式过渡。

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购药的药费结算工作,拟通过计算机和《医疗保险结算卡》来完成。起步阶段,考虑成本因素,结算卡拟选择磁卡。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保险项目工程正在抓紧建设,软件开发、硬件搭建和结算卡的发放等工作可确保正式运行需要。

(七)关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建立这一辅助性的保险是为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满足患有慢性病和危重病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需要。先期启动城市大都建立这一制度,并且深受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欢迎,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充分肯定。国务院上海会议明确要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同步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因而,结合我市实际,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出台大额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八)关于困难企业和特殊群体

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的\低水平、广覆盖\这一原则,对特困企业的参保,《办法》中虽不作特殊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借鉴外地做法,拟采取单位只缴统筹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份),即只保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门诊费用自理的办法解决。 下岗人员出中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个人愿意按规定继续缴费,保留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此,《办法》虽未作硬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上是留有口子的,这样有利于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解除其后顾之忧。 (九)关于公务员医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