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发出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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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监理,说明在该日期后本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该日期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甲方、乙方、设计方,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1.4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2.3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14天内监理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31.5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31.3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1.4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应于上述验收通过后7日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第31.3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31.4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1.6在本工程获得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规定,在30天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对此,乙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若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则对于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直至达到备案要求。

31.7在乙方获得上款完工验收证书后,其应继续按甲方要求对本分包工程进行照管、保护,并对其他分包商提供配合,直至完成了竣工验收。

31.8工程按照38.2款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第31.8款提及的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本工程,甲方应当接受移交,并据此向乙方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第32条 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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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32.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救事故,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 32.3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4本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32.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含追加合同工作内容)承包内容均在保修范围内。

32.6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乙方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2.6.1乙方所用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

32.6.2由乙方负责施工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质量缺陷;

32.6.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合同义务。

32.7在保修期满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甲方可批示乙方在监理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乙方责任,则乙方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8如果乙方已经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及即表明乙方的保修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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