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发出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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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技术文件 a.施工组织设计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置情况,项目经理及其业绩 ②人员调配计划 ③主要制作施工机械

④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及保证措施

⑤施工技术方案;成品保护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 ⑥质量保证措施

⑦工程管理体系及现场组织机构 ⑧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⑨与协作单位的配合措施(土建、安装、精装等) ⑩提供幕墙加工厂情况,运输、仓储等情况以及组织方式。 b.深化设计图纸; c.结构计算书

第十七条、工程量计算规则

17.1本招标工程的计算规则应参考 山西省现行定额,投标人自已列项。每一个项目

应被认为包括所有的材料的损耗、税项、码头费、空运、海上和/或陆上运输、保险、卸货、仓库费、送交现场、吊起、卸下、移置到安装点、固置、劳务、材料、脚手架、机械设备、监督、一般管理费、利润、以及可从项目说明中合理推论或为此所必需的任何项目 17.2投标人提交的材料计划应包含材料正常的损耗,超实际用量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投标价格 总价包干

18.1固定总价金额包括为设计、供应、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所需的全部材料、

设备、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全部专利费、国内或海外清关费、清关文件和证书费及为更好地履行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18.2投标价格为参考 山西省现行定额、依据企业自身实力、结合市场因素综合报价,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方应根据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幕墙设计图纸所明确的各部位幕墙的结构形式、设计说明进行报价。投标价格中应包括深化设计、人工、材料(含主材及材料消耗量)、机械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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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它任何名义计取其它费用。 18.3投标人必须承担本外装工程的全部技术责任和价格风险,投标人均应在其报价中充分考虑。投标人有义务对自身报价所列项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对其进行修正,以保证自身投标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没有列全的项目,视其价格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

18.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停电、停水、甲供材料的卸车、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和工期,并已充分考虑了其他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18.5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按其投标单项子目价格累计未超过±5000元的不允许调整。凡属于投标人为方便施工提出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不得调整,由投标人自负。

18.6本工程中石材干挂安装综合单价组成包括现场开槽、开洞费用。

18.7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石材均为甲方提供,货至现场并已经倒角、刷保护液,承

包方负责保管。施工时所用的石材消耗量是按承包方投标时所报的实际采购量为准包死。如承包方石材包死量偏小不满足工程所需,缺少部分的石材,承包方不得自行采购,由发包方提供石材,并在结算时从已签定的合同总价中扣除此部分石材主材费用。如承包方石材包死量偏大,超出正常的使用损耗,造成石材供应过剩,超出部分的费用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18.8本工程中的招标人限定价格材料,结算时以招标人下发的价格确认单执行,按

承包方投标报价的明细表,进行主材价格替换。仅调整该种替换材料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相同部位的材料的差价,其余费用均不作调整。 18.9投标报价应包含自招标人(或总包单位)提供的现场水源、电源处接驳至投标人自身施工地点的费用。,水电费单价均以当地供水、供电部门的实收单价为准。合同总价均不得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18.10投标报价应包含搭设除招标人提供的以外的投标人现场自身施工需用的脚手架、吊篮等垂直及水平运输的费用。

18.11招标人提供本项目施工人员居住、办公、库房等临设,投标报价只包含投标人现场内自身住宿、库房等临时设施的完工后的拆走、清理、清洁及平整的费用。 18.12投标价格应包含按照招标人及总包单位有关现场文明、环境保护、消防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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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要求需由投标方自行设置的现场标识、器具等费用。

18.13报价中应考虑与精装修施工接合处的技术措施费用及与其他分包商配合的费用。

18.14总包配合管理服务费、按总报价的1.5%计算,此笔费用由招标人支配。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19.1所有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发现是虚假,按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9.2在保持原设计主体思想、外形尺寸不变的情况下,各投标单位可以对投标工程的局部以合理化建议的方式进行修改并绘制节点图和相应报价。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0.1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

20.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二十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十五条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 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一个人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如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被授权的全体投标文件签字人草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草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密封袋信封和外层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

第二十四条、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权在本须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

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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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

知必须在本须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形式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开标

26.1本招标工程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2012年7月12日 9:00 时在下述

地点开标:·

地址: 运城市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26.2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3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要求的顺序编制。

26.4投标人委派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来参加开标会议,以便现场对技术及图纸问题进行答辩。(希望提供已建和在建工程的业绩演示光盘)

26.5招标人应记录开标过程,包括前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过程保密

27.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

文件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招标人及相关人员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7.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

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其被取消竞标资格并退出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后,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

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包括工程量清单。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合格性的确定

29.1在详细评标前,招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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