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2019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作业试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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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问: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是() 答:工厂立法

问: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答:英国

问: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 答:19世纪上半叶

问: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 答:1919年

问: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答:《国际劳工标准》

问: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 答:1919年巴黎和会

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问: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问: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 答:16周岁

问: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是() 答:边远地区企业

问: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 答:劳动法律事实

问: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答: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问: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

答: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

问: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 答: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

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答:宪法

问:下列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理解中,正确的是() 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问: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答:儿童

二、多项选择题

问: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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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问: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 答:政府,雇主,劳工

问: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有() 答: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问: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有()

答:国际劳工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国际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问: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

答: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问:下列选项中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

答: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问: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问: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问: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

答: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正确的有()

答: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问:下列关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主体权利义务都不相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性 三、案例分析题

问: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表示同意。建筑公司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林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公司主管仍然不放人,称,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林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小林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答:小林因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答:小林因不满劳动法定年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无需缴纳违约金。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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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某建筑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问:200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试分析:

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

(4)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问: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试分析:

(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问: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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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

问: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问: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刘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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