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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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业务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二)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三)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四)土地出让(拍卖、招标等)转让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五)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的佣金; (六)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费; (七)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的土地业务人员奖励。 (八)规定范围内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章 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受让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

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地市级3‰,县(市)乡镇1‰。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办土地出让、转让手续而擅自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财政。

第八章 报 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土地、房地产和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编报土地

收入和支出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五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于季度终了十日内逐级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坚持决算报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收支决算,按财政部制

定的统一决算表格,年度终了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级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土地开发成

本、住房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禁止以非货币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移后,除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须按

现行的有关法律缴纳各项税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凡我省以前颁布的

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