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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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与补充划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07),对已经划定的保护区进行核定,对尚未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区开展划分工作。核定与划分原则为:

(1)与水功能区划相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水域相结合,即与水功能一级区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功能区中的饮用水水源区的水域相结合并延伸一定的陆域范围,以保证取水达到水质目标为基本要求。水源保护区水质目标应不低于相应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

(2)水量、水质保护并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要做到水量、水质保护并重,在取水量有保证的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以保护水源水质为重点。

(3)符合水源地特点。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标准和方法应针对河道型、湖库型、地下水等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特点。

(4)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不仅考虑现状水源水质水量的各种影响因素,同时还应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区域的城市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相结合,保护区的划分不仅要满足现状要求,还要考虑未来发展。

(5)因地制宜、便于监管。排污现状、水源周边情况、管理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现状因素,划定适合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力求明确简单,既要便于主管单位部门管理,也要便于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

(6)对于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充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审批。

核定成果填入附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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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

5.1 总体要求

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按以下要求制定工程与非工程措施。 1、 水量

(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的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2、 水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

水质保护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2)、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二)区域综合治理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污染饮用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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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无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公路、铁路通过的,交通设施应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水源不被污染。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

3、 监控

(一)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全方位监控

1)、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

2)、建立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常规性监测和排查性监测相结合,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机制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定期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监测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每月至少监测2次,取水口附近水域实施必要的在线监测。

2)、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特定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排查性监测。

3)、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除按照以上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外,还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的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

4)、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有关规定,对水位、水质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

(三)具备一定的信息管理和应急监测能力

具备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及藻华等水质异常现象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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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

(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机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三)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边界、保护区边界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定期演练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等。

5.2 水量达标建设

1、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制定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2、制订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等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3、对由于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或者水源枯竭而基本丧失饮用水水源地功能以及存在重大水质安全隐患且目前暂无可行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的现有水源地,应提出替代水源地方案。针对在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下风险程度较高的城市,应提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方案。成果填报附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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