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13012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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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

4.0.1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与土地使用性质要求。 4.0.2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应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

4.0.3 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应考虑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距离。 4.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改建或扩建应符合本规程4.0.1和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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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设施

5.1 设备要求

5.1.1 生产、运输、输送、试验设备等应优先选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等先进技术设备,相关指标应满足环保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5.1.2 生产设备(运输、输送、锅炉等)宜使用清洁能源,所使用的能源应符合的环保要求。

5.1.3 搅拌站(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搅拌楼(站)生产过程中的进料、上料、计量、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采取封闭措施,以降低噪声污染和减少粉尘排放。 2 搅拌楼(站)主体必须完全封闭。

3 搅拌层与称量层平台应设有清洁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5.1.4 搅拌主机、筒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搅拌主机、筒仓必须安装收(集)尘设施,且必须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2 应及时清理搅拌主机卸料口下地面的混凝土废料等杂物,保持地面清洁。 3 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其它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

4 粉料筒仓应安装料位控制系统和满仓报警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示装置位置应便于吹灰上料人员控制。

5 液剂储存罐体必须固定和密闭,并应安装料位控制系统和满仓报警系统。 5.1.5 集料的储存、卸料、场内转运以及上料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建封闭式料场,应加装强制降尘装置。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对料场及配料机构(含地仓式)一起封闭,高度与宽度应能满足装卸料、转运及配料的要求。

3 配料仓应加装强制除尘及收尘装置,或配备专用降尘装置。 4 集料堆场地面应硬化处理,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5.1.6 企业应配置设备维修保养车间,并加强对废旧配件、油液等的集中回收处理,严禁随地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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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企业应配置与产能相匹配的混凝土废料回收设备和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料和废水应进行处理,不得无序排放。

5.1.8 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运输、泵送等设备清洁。

5.2 厂区要求

5.2.1 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场地承载力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2.2 道路应保持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 5.2.3 办公区、生活区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或覆盖。

5.2.4 厂区内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储存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须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理。粉体废料均应进入密闭式垃圾储存设施。 5.2.5 靠噪音敏感区的一侧,应安装隔声设施。

5.2.6 办公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并应满足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5.2.7 厂区门前道路与环境应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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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选材和设计

6.0.1 预拌混凝土企业所选择的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6.0.2 原材料选择应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宜选用可再生资源,加大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6.0.3 预拌混凝土生产宜选用高性能和环保型外加剂;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的规定,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8588的规定。

6.0.4 循环利用生产废水、废浆生产混凝土时,废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废浆应通过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利用混凝土废料分离后产生的砂、石生产混凝土时,砂、石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6.0.5 预拌混凝土生产宜选用人工砂。人工砂的应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的规定。

6.0.6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进行。

6.0.7 当混凝土的原材料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或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应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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