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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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

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附 矿调度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表

注:1、处理情况记录一栏说明排放瓦斯始终时间,排放瓦斯方法及进展情况等; 2、处罚一栏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结果。 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 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

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二、 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强采煤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 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 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 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

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8.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无配风计算时不少于450m3/min),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 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 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2、 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 回撤支架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撤工作面配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