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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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

取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16]1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6.09.27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6〕125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执法总队、市水管处、自贸区执法大队、机场执法支队: 《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试行)》已经2016年9月18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9月27日

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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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的调查取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管执法调查取证,是指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与被调查事实有关联的、采取合法方式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2 / 3

证据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七条 物证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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