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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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免税。

第四十五条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九章 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管理台帐》。

第四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减免税企业的备案、认定、审批、退税以及税收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查,抽查或检查工作底稿资料应妥善存档备查,具体方式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税收预警分析、纳税评估系统和有关外部信息,加强对具有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分析,对上下游关联单位或个人进行协查,防范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串通骗取税收优惠。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等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纳税人的监控,严格控制纳税人发票开票限额和领购数量。

第五十条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准确核算应税、减免税收入及应缴税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准确转出减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并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监控管理、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为其办理减税、免税或退税。根据评估、检查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或停止享受减免税,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的已退还税款应及时追缴。

第五十三条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配合经贸委、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做好年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经贸委、民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畜牧、科技、信息产业以及有关检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有关外部信息,共同做好减免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总结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和建议。

第十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减免税等资料的;

(二)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骗取减免税的;

(三)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上报审批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

(五)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行为。

纳税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减免退税全部追回,取消纳税人继续享受减免税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备案、认定、审批和退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或多缴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或损害纳税人权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济国税发[2004]163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期限 生产经营范围 首次获利年度 减免方式 申 请 减 免 税 情 况 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减免理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纳税人公章 减免原因 税种 减免方式 减免依据 减免种类 减免幅(额)度 减免所属期起 减免所属期止 适用税率 联系电话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减免所属期起 减免所属期止 减免幅(额)度

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局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规格为A4,一式2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作为登记备案、统计台帐的依据。另一份纳税人留存,作为享受备案类减

免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