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edcb058af1ffc4fff47ac1d

(2)总统声明—总统应在以上(b)所指的调查完成之日后的15日内天宣布是否

根据以上(1)采取行动。

(3)强制执行—为履行和执行本分节的规定,总统可指示司法部长在美国联邦

地方法院寻求适当的救济措施,包括撤资救济。

(4) 总统的决定—总统只有在认定下列情况时,才可行使以上(1)所赋予的权

力—

(A)有可信的证据使总统相信,行使控制权的外国利益可能采取威胁国家

安全的行动;以及

(B)总统认为,除本节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的法律规定未能

赋予其足够和适当的权限使其在处理当前的事件时能够保护国家安全。

(5) 需要考虑的因素—为了确定是否根据以上(1)采取行动,总统除考虑其

他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f)中所列举的中每一项因素(如适用)。

(e) 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总统根据以上(1)采取的行动和根据以上(4)作

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

(f) 需要考虑的因素—为本节之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的要求,总统或总统指定的人

可考虑下列因素:

(1) 为满足预计的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生产;

(2) 为满足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工业产能,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

原材料以及其他供应和服务的可靠性;

(3) 国内工商业活动受控于外国公民对满足国家安全要求的产能构成的影响; (4) 提出的或待定的有关军事产品﹑设备或技术出售给如下国家的交易构成

的潜在影响: (A) 由国务卿认定的:

(i) 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节(j)[附录第2405节(j)],被认定

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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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节(l)[附录第2405节(i)],被认定

为导弹扩散的国家;或

(iii) 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节(m)[附录第2405节(m)],被认

定为生物武器扩散的国家;

(B) 国防部长认定的对美国利益构成潜在的区域性军事威胁的国家;或 (C)《1978年核不扩散法》第309节(c)[美国法典第42卷,第2139a(c)]所

列举的核扩散特别国家名单(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5卷, 第778节, 附录4)或任何后续名单中的国家;

(5)提出的或待定的交易对国家安全领域美国科技的国际领先地位构成的潜

在影响;

(6)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 包括重要的能源资产构成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潜

在影响;

(7) 对美国关键技术构成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潜在影响;

(8) 涵盖交易是否为以上(b)(1)(B)所指的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9)视情况,特别是根据以上(b)(1)(B)的要求须进行调查的那些交易,应

对如下情况进行评估:

(A) 目标国遵守防扩散控制机制,包括遵守条约和多边供应指南的情况,

应参考,但不限于《2004年军备控制和裁军法》第403节所要求的,有关军备控制﹑防扩散和裁军协议及承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B) 目标国与美国的关系, 特别是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记录,应

参考,但不限于总统根据《2004年情报改革和防范恐怖主义法》第7120节的规定提交国会的报告内容;以及

(C) 可能导致军事用途技术的转运或转移的潜在风险,包括对国家出

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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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国对能源和其他关键性资源和原材料需求的长期预测;以及 (11)总统或委员会在进行特定的审查或调查时认为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其他

因素。

(g) 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1)应要求做的简报—委员会应根据以上(b)(3)(C)(iii)所列的任何一位国

会议员的要求,尽快地按保密信息(如果信息敏感有必要的话)提交有关结案的涵盖交易或与其有关的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的简报。本段所指的简报可提供给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国会议员的工作人员。 (2)保密规定的适用—

(A)总则—根据本节披露信息应遵守以上(c)规定的保密要求。国会议员

和国会两院或国会任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应遵守以上(c)规定的同样的披露限制。

(B)专有信息—根据以上(A)将涉及涵盖交易的特定当事方的专有信息提

交给国会委员会时,须得到国会委员会做出保密保证,除非交易当事方另行书面同意披露。

(h) 实施条例

(1)总则—总统应在征求意见后发布命令颁布实施本节之规定的《实施条

例》。

(2)生效日期—根据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应在《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

全法》生效之日起计180日内生效。

(3)内容—根据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应包括如下内容:

(A)对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包括违反依以上(l)签订的缓解协议或设定

的限制性条件的应受到民事处罚; (B)尽可能

(i)减少文书工作的负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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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使本节的报告要求与任何其他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以

(C)为劳工部长在签署缓解协议方面提供一个适当的角色。

(i) 对其他法律的影响—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对任何其他联邦法律,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或《美国宪法》赋予总统或国会的任何其他权限﹑程序﹑规定﹑调查﹑执行措施或审查构成改变或影响。

(j) 技术风险的评估—在总统指定的人对国防关键技术被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估时,评估报告也应提供给总统指定的依本节负责审查或调查兼并﹑收购或接管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员。 (k)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设立

(1)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根据第11858号行政命令设立的一个跨部门

的委员会,履行本节和总统可能赋予的其他职责。 (2)成员—委员会应由下列成员或其指定的官员组成: (A) 财政部长 (B) 国土安全部长 (C) 商务部长 (D) 国防部长 (E) 国务卿 (F) 司法部长 (G) 能源部长

(H) 劳工部长(列席成员, 无投票权) (I) 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列席成员, 无投票权)

(J) 总统视情况指定的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机构或办公室的负责人。 (3)主席—财政部长应作为委员会的主席。

(4)财政部长助理—应增设一个财政部长助理的职位, 由总统向参议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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