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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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结论,同时分析上述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及说明应对的措施。

监察长的调查—

(1)总则—财政部监察长应进行独立调查,以便就财政部每项未按本法

颁布日之前仍然有效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k)的规定, 向国会提交报告的过失及全部事实和情况作出认定。

(2)报告国会—自本法颁布之日起270天内,财政部监察长应向参众两

院有管辖权的各委员会,至少包括参议院的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外交事务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和能源和商务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提交以上(1)所指的调查报告,该报告须载有监察长对事实的认定及结论。

(n) 通知的认证和保证—根据本节和本法的《实施条例》, 涵盖交易的当事方提交给总统或委员会的每份通知及任何后续信息,以及根据以上(l)(3)(B)提交的有关(l)(1)(A)所指的缓解协议或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时,给总统或委员会的每份通知和任何后续信息, 应附有一份有义务提交上述通知或信息的公司的总裁或其指定的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确认据其所知: (1)所提交的通知或信息完全符合本节或《实施条例》,以及缓解协议或限制

性条件的要求;以及

(2)所提交的通知或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

本法于2007年10月24日生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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