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工作规范和纪律守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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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工作规范和纪律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李山投资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严肃性与客观性,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更好地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好支撑,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专业人员以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非财务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操守

第三条 讲忠诚。财务人员要将集团的利益作为工作之本,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四条 讲原则。财务人员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坚决按照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办事。

第五条 讲规范。财务人员要依法办事,按照有关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 第六条 善学习。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业务知识等。

第七条 勤思考。财务人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重执行。财务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把上级分配的工作认真落实。

第三章 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第九条 精业务。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懂政策。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立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二条 倡服务。财务人员要熟悉本集团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并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和财会分析方法,为公司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在具体处理日常财务业务时,不论上级下级、内部外部客户,都要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第十三条 慎言行。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讲团结。财务人员要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团队精神,工作中互相帮助,积极配合,不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勇于承担责任,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 财务人员纪律守则

第十五条 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 第十六条 严禁刁难办理业务的内、外部客户,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济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主动协助其规范相关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未经同意,不得将公司经营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 严禁有无视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严禁玩忽职守,疏于监督,循私舞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或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 (二)未经批准将公款以任何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四)库存现金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五)利用预付、应收等会计科目转移资金,在账外及表外存储资金; (六)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伪造、买卖制发票;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财会制度规定,为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从事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 (三)利用内部结算账户为非内部账户单位进行业务结算,为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套取内部资金或货币资金充当结算中介、虚构收支业务; (四)对非内部账户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方式,自制内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结算凭证充当结算工具,替代资金支付;

(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管理职能和职权;

(六)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保证集团资金财产安排,应定期安排人员检查和盘点。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接触财务办公场所、财务电脑、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代的其它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经本小组长核实加班的必要性,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加班满2小时,方可计算加班时间。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前一天向本小组长申请请假和轮休,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执行,如特殊情况下,应短信报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未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不得将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账本、凭证、其它财务统计资料及档案等),特殊保密资料(工资、税务资料、融资资料等)需经集团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遵守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及职业发展挂钩。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务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强制脱岗培训或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人员若违反上述纪律守则,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守则由李山集团有限公司风控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