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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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2014]52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清府〔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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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 2 / 5

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

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

(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

(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市政府决定的,由市长、副市长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权限作出决定。 3 / 5

第八条 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经市政府研究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起草

第九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指定。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