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绿色信贷发展动态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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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以给予持续l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贴。实际证明,国家利用贴息的形式支持环保节能项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国家利用较少的资金调动起一大批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杠杆效应”非常显著。三是,以政策性银行为基础开发了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产品。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整个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围绕着其开发出了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产品。复兴银行的节能环保的金融产品从最初的融资到后期金融产品的销售都没有政府的干预,各项活动都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开展,保证了过程中的公正、透明,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贴息及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这样保障了资金高效公平的使用。四是,环保部门的认可是企业获得绿色信贷的关键。在德国绿色信贷政策实旖过程中,环保部门发挥着重要的审核作用, 以确保贴息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每个节能环保项日要想得到贴息贷款,必须得到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后才能申请。

图1 德国绿色信贷产品的市场运作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美国商业银行改变了以往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逐渐接受了“相关利益人理论”, 即要兼顾顾客、雇员、社区等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在美国, 商业银行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中承担社会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绿色金融的先行者,美国在发展环保经济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从绿色信贷来看,美国在法律建设、政策指导和银行实施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一是,法律建设。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应采取的行动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在完善的环境法之下,美国又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二是,政策指导。除了以法律形式要求市场主体关注环境保护,美国政府同时实施了积极地支持和鼓励政策,刺激和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环保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同时美国国内各银行也注意完善自身的信息技术系统,真正做到与社会环境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银行实施。在严格的法律环境下,信贷银行需要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由此导致美国的银行成为国际上最先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例如美国的花旗银行就是美国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并在内

部建立了有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等。还有,美洲银行曾宣布了一项投资额度高达200亿美元的绿色商业发展项目,这可能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项环境友好项目。该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能源消耗、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该行宣称未来一段时期里,还将创立基金为那些致力于绿色服务的公司提供贷款,或是建造节能写字楼;同时建立消费者与环境保护的桥梁,帮助消费者为环保组织提供捐赠;为节能家庭降低贷款利率等。美洲银行不是美国唯一实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很多其他金融机构也设立了环保基金和优惠贷款来支持和鼓励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运作。

2003年6月,英国巴克莱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一事件在英国环境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巴克莱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了一个集社会和环境于一体的信贷指引,该指引涵盖了所有的融资条款和50多个行业。文件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标准,划分了环境风险等级,很好地为银行评估和审核贷款提供了支持。同时,该银行还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合作,向全球170多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信贷指引。在银行内部,巴克莱银行通过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人才,引进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建立了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评估人才储备库。

日本瑞穗银行在2006年建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门,并改变了项目融资审批流程。根据新流程,客户需要填写“筛选表格”,而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然后将准备好的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其中被分为A类和B类的项目——即对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并在其基础上准备环境审查报告作为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

在波兰,波兰环保银行实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具有很多优点,例如,提供优惠贷款、较低的贷款利率、较长的还款期限等。波兰环保银行其性质属于商业银行,但却成为波兰环保金融体系中重要部分,因为该银行为环保项目筹集资金,对环保现代化建设项目进行贷款与投资。其中包括:对水资源的保护,有效地使用燃料、能源;治理空气污染、垃圾处理;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设备的生产等;为波兰绿色环保项目提供投资咨询业务。

另外,加拿大各商业银行在实施赤道原则时,形成了较为通用的环境评估决策机制、评估和审核信贷要求机制。以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为例,该银行在对信贷请求进行评估和审核的时候严格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见图2)。

图2 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环境评估决策树

三、绿色信贷在中国

1、绿色信贷政策演进。1972年中国参加了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此后中国政府逐步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973年6月,周恩来总理组织了首次全国保护环境会议。1981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就规定了几项“利用经济杠杆”保护环境的政策。1984年,国家发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的八条渠道,许多都与银行信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该法不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而且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1992年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更是明确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机制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因此,各级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后,利用经济政策保护环境,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逐渐成为一种潮流。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向全国各省市印发了《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将贷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做到“三同时”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产业和产品,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的贷款支持。但其后陆续出台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却没有体现上述环境保护原则。2004年,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三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制度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上述政策文件是我国的绿色信贷开始。2006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合作机制,并形成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使绿色信贷政策体系框架更加完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不同,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没有过多的要求,依靠绿色信贷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积极作用看的不是很清楚,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绿色信贷的需求也不是很强烈,同时环境信息沟通不畅,在没有国家强制约束下,早期的绿色信贷并没有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宣布,从当年4月1日起,原环保总局将把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到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银行如何考虑环保因素方面做出的明确公开表态。尽管政府对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为银行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参与环境污染治理。银行是否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还取决于银行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事实上,后者起关键作用。因为银行是自主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不是公益性组织。与此同时,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却仍然能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其原因在于这些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不得不出台政策,引导银行推行绿色信贷。200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与河北省环保厅(当时为环保局)、河北省银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提供绿色贷款、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推动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金融杠杆来解决国内日益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这份被称为“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将企业环保守法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规定对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该《意见》发布后,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陆续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发布《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10月发布了《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申请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都将连续核查36个月的时间。一旦检查不合格,环保部门把信息通报给证监部门,对上市程序亮起红牌。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列入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得到财政支持和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际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耗能和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项目、被列入落后产能的项目均不予以信贷支持。

2008年1月2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可以说是我国推行绿色信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