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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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川府170号文件规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这名工作人员说,因为这是一部25年前制定的法规,如今这部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还需要明确。从文件内容上看,至少四川国有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省人社厅:原劳动部规定是保底条款

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看过材料后说,目前并没有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废止的通知,因此这份文件依然有效。其实,这份文件内容与原劳动部1995年制定的文件并不冲突,两者应该结合起来理解。

他说,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提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一个保底条款,而“有关规定”在四川来说,应该是指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因此对于四川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应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

而对于川人劳险(1988)034号文件中提到的“企业性单位”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位负责人没有明确答复,但他个人认为王女士的病假工资也应该按照川府170号文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