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全部整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海商法全部整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fb41e76e0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2

.

生分裂的情况下,不能再按照《海牙规则》单一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证据效力了。所以做了个分化讨论,得出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

(3)承运人受雇人与代理人的合同权利: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享有很多的免责。源于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的

受雇人及其代理人希望把自己视为承运人,为了享受《海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海上运输的承运人比陆上运输的承运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维斯比》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即承认受雇人与代理人同样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

《维斯比》首次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以合同关系起诉之外,还可以以侵权关系起诉。即非合同之诉也被纳入公约的调整围。 (4)适用围的扩大:

《海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适用增加了起运港和接受维斯比的国家。

实体性规:直接用于解决法律纠纷。(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国外相反) 程序性规:帮助法院了解法律程序。

三、汉堡规则 1、产生背景

(1)国家利益的分配 (2)法律体系下利益的分配

.

.

(3)联合国贸发会议 2、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航海过失免责的废除 (2)火灾不免责

(3)承运人义务与举证责任的统一:谁主谁举证。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上船时起,卸下船时止。 (5)迟延交货:是有偿责任。 (6)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责任限额12500法郎或每公斤37.5法郎 (7)非合同之诉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维斯比》将非合同之诉纳入条款中;

《汉堡规则》也承认。不过特别区别了独立合同人,此类人不能称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是船级社(检验船舶的人)和码头经营人。 (8)舱面货运输

《海牙》明确排除舱面货适用海牙规则;

《汉堡》肯定了舱面货和活动物运输,使其受汉堡规则调整。 (9)实际承运人(来分别承运人):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是“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托运人赔付后,部再解决。 (10)定义的增加:

两个典型例,定义了提单(海牙和维斯比没有定义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 (提单三个法律属性: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海上货物运输证明;海运单与

提单相比,缺少了“物权凭证”的法律属性)

.

.

(11)保函的效力:

《海牙》和《维斯比》都没有规定保函。但实践中保函经大量使用,已成

为行业惯例。

保函是货物的损害赔偿保证,由托运人出的,是货物的安全保障。除承托

双方的第三人,以及若承托双方有一方是欺骗行为,保函无效。 (12)托运人的保证义务:

关于货物描述要正确,如果由于托运人的描述造成货物的损失,该损失由托运人自己负责。 (13)通知时间与诉讼时效: 《海牙》诉讼时效一年;

《汉堡》诉讼时效两年。(一是为了公平;二是为了平衡国法与国际法之

间的差异)

(14)管辖权、仲裁与公约的适用围: 《海牙》适用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大大扩展了公约的适用围,首次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包括

管辖权、仲裁、公约的适用围),其中管辖权和仲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事项也是被首次规定。

四、鹿特丹规则 1、制定背景

(1)汉堡规则产生以后

(2)联合国贸发会电子数据交换统一立法活动

.

.

(3)国际海事委员会运输法问题工作组 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主要容

(1)承运人的识别 (2)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3)承运人责任基础 (4)承运人免责事项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6)索赔与诉讼 (7)海运履约方

(8)控制权与电子运输记录 (9)权利转让 (10)批量合同

第三节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

《海商法》第42条

2、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基本义务

(1)适航

《海商法》47条、《海牙规则》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