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全三大诉讼法知识点归类记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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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把行政、民事案件由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且一般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动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管辖异议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它是把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且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1)①上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刑事诉讼 (1)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①(1)依法应当由上13

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院管辖的第一审行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第一审刑事案件,不政、民事案件适宜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能指定下级人民法自己管辖,可以决定来审理;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院管辖; 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由(2)人民检察院认自身;②下级人民法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报请上为可能判处无期徒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级人民法院审理。 刑、死刑而向中级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2)向下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普通刑事案件,中级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情简单,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便于为不需要判处无期权,是否转移,由上人民法院调查案情,故将管辖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级人民法院决定。 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以依法审理,不再交(2)上级人民法院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1、22、2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

《刑诉法解释》第4、15、16、17、18、19、20、21、22条;《刑事诉讼法》第23、26条 《六机关规定》第5条;

《民事诉讼法》第35、36、38、39条;《民诉法意见》第33、66、156条;

真题链接:

(2008-3-82)中日合资的甲公司与设在日本的日本乙公司(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B县。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B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本案应当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 【答案】ABC.

【专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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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中国A县)、合同履行地(中国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第三大重点比较: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仅指原告、被告、第三人(特殊情形下,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被代表人的提法)。检察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是民事诉讼的参加人。传统的考区:当事人的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这些是每年考试的必考之区,考生应当更加关注。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资格的确认比较特殊,尤其应该重点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也值得注意。 刑事诉讼是由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司法考试中,考生应尤其注意当事人自身的共同的诉讼权利和特殊的诉讼权利,对于其他诉讼参加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为司法考试的重点、常考点。

一、诉讼参加人整体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 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 员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原告、被告、共同诉讼被害人、自诉人;犯罪人、第三人 人、第三人、诉讼代表嫌疑人、被告人;附带当事人 人 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代理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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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配偶、父母、子女、兄(1)范围:夫、妻、弟姐妹、祖父母、外祖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同胞父母、孙子女、外孙子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兄弟姐妹。(不属于诉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女。 讼参与人) 近亲属范围 养关系的亲属 (2)权利:①申请取保候审;②申请精神病鉴定;③非独立的上诉权;④申诉权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2-36条;《民事诉讼法》第49-62条 《行政诉讼法》第24-30条

真题链接:

(2005-2-99)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帐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专家解析】张某无权处分林某轿车,张某应当对林某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林某对张某售车后所得销售款依法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并不实际影响林某的权利义务,即林某与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会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有权以有限公司名义起诉的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单个股东无权以公司名义起诉。据此,选项B错误。 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其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了变化(由倒卖转为偷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项,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案的被告是甲市工商局,选项C错误。

审判采“不告不理”原则。根据题干语言,张某起诉的对象是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处罚行为,而非冻结账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据此,选项D正确。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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