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1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fc33dbbd15abe23482f4da2

出危险性及其程度,以便选取适当的防突技术方案、设计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等,因此,应首先进行区域预测。

但这个时候一般是没有井下实测的瓦斯参数等可靠数据资料的,而主要靠相对于井下实测数据而言准确性较差的地质勘探钻孔测定的瓦斯参数,并参考上水平或邻近区域的瓦斯资料等。所以,预测结果的可靠性较低,但可以从宏观上反映该区域突出危险性的总体情况,作为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开拓、开采设计是基本能够满足要求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期间的石门揭煤过程中,由于尚没有或缺乏根据井下实测数据,也就没有更准确的开拓后区域预测资料,所以,仍然需要根据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来确定石门揭煤工作面需要采取怎样的防突技术方案等。

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说明】本条说明了开后区域预测的做法和作用。

在新采区开拓基本完成后,采区上山、主要的石门等都已经掘进完成,再下一步就是要进入区段和回采巷道的准备了,将直接面对是否需要采取区域防突措施、采取怎样的措施等等具体问题,就需要更准确地掌握将首先进入的区段等区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等情况。而这时,也有条件利用已经完成的开拓、准备巷道等工程在井下实测有关的瓦斯参数了。因此,此时就要立即开展(或者在开拓进行过程中逐渐实施)必要的测定工作,并主要根据这些准确性更高的井下实测资料,在参考勘探和邻近区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

由于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的资料更多、更准确,因而,预测结果的可靠性更大,达到了直接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作业的程度,可以用作主要依据以决定是否采取措施、采取哪些措施、选取怎样的参数等。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说明】本条说明了由谁实施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有一些技术力量比较强、有过若干年防突技术

25

经验的煤矿是能够较好地掌握本矿的瓦斯地质规律的,这些矿井的区域预测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但有些煤矿,尤其是绝大多数的中小煤矿,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更没有技术经验。这些煤矿的区域预测应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这些单位不光有专业人员和经验,更有一套完善的技术管理体制,能确保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和得出预测结果。当然,有些情况为了简化作业,也可以不进行区域预测,直接按突出危险区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说明】本条主要说明了开拓前区域预测划分的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和建井前评估的有突出危险煤层、无突出危险煤层在开拓、开采中的要求。

新建矿井在建井前若被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尽管还不是突出煤层,但因为暂时没有进一步的资料来确认,所以,为安全起见,在建井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暂按突出突出煤层处理,即揭煤前应首先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时,也可进行需要实测瓦斯压力等参数的“开拓后区域预测”,这样预测为无危险区后即可直接采用区域验证的方法进行下一步的防突程序,也可以不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而直接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此外,本条还强调,对于经开拓前区域预测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即使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揭煤作业,也应先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过程同上。但突出煤层的新水平、新采区经开拓前区域预测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的,考虑到进行这些预测时也已经包括了邻近区域的实测数据或生产资料甚至少量的本区域实测数据,而且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的范围集中、目标明确,所以,为简化程序,可以直接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

26

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说明】本条说明了开拓后区域预测划分的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煤层在开采中的要求。

在经开拓后区域预测划分出的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为了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不允许在没有经过区域防突措施大范围、大幅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之前,直接进入乃至接近突出煤层。根据《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石门揭煤区域的区域防突措施应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得小于7m。

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以及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后转变成的无突出危险区,即可开始进入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和采面回采的作业,但在进行这些作业时,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即在石门等揭煤工作面应在距离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也分别采用相应的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验证。当经区域验证无危险时方可进行揭煤、掘进和回采,否则,还应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说明】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即是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开采保护层的条件,当有条件时应直接采用开采保护层,而不再考虑预抽煤层瓦斯措施,当然,也可考虑在开采保护层的前提下将预抽煤层瓦斯作为辅助手段结合使用;优先开采保护层,即是应突破正常的可采煤层条件,积极创造开采保护层的条件,在没有理想保护层的情况下,应试验应用薄煤层回采技术,尽可能开采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被保护层突出危险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开采煤线或软岩层;优先开采保护层要综合考虑安全效益、开采保护层与后期开采被保护层的经济效益。

27

当一个矿井的保护层与被保护层每次出现一个新的组合时,都要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即被保护层瓦斯参数是否在无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但有时即使是检验结果无突出危险,也可能是由于考察区域的被保护层瓦斯参数本来就很小或是预抽等其他措施的效果,不一定是开采保护层的卸压效果。所以,为确认是开采保护层形成的效果,可以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如果大于千分之三,则说明开采保护层确实对被保护层起到了卸压保护效果,则本矿井再次出现这个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组合时就可以不经再次考察即采用上次考察的结论和参数。但如果最大膨胀变形量小于千分之三,则说明卸压保护效果较小或不足,就说明即使本次考察的被保护层没有突出危险,也难保证下一个同一组合的被保护层工作面煤层没有危险,所以,“应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即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都要进行检验。

当然,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即使首次考察时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小于千分之三,也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因为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说明】目前能够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只有开采保护层和区域预抽煤层瓦斯,所以,对于确实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即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且应对每个预抽区域都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说明】区域预测可采用《规定》叙述的“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