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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进入本世纪以来,先后有几十位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及重要人才死于心脏猝死,特别是以下三位同志,都是在肩负党和国家赋予的重任时突发心脏猝死不幸去世,使党和国家遭受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1)2001年3月28日,海军副司令贺鹏飞同志突发心脏猝死去世,年仅55岁,给我国海军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

2)2012年11月25日,歼-15研制现场总指挥、中航集团沈飞公司董事长罗阳同志在航母上指挥测试舰载机工作中突发心脏猝死去世,年仅51岁,习主席对此评价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3)2014年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猝死去世,年仅47岁,使我国法治的进步、法律界改革工作遭受了重大损失。

这些重大损失是无法用几十亿或上百亿就可以弥补的,所以,从对心脏猝死流行病导致国家遭受多次的重大损失来衡量,为了规避类似的重大损失再次发生,使那些肩负党和国家重要的领导和人才能够摆脱突发心脏猝死导致的急速死亡,在我国广泛普及公共除颤也是非常必要的。 

3、心脏猝死流行病每年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每年有100万个家庭、近千万人因此处于丧子、丧父的悲痛之中。以公安民警为例,2008-2012年的五年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其中因心脏猝死牺牲1098人,占全国牺牲民警总数的50%,成为民警牺牲的最主要原因。这些牺牲的民警基本上都是处在年富力强,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他们的牺牲导致家庭从此失去了主要精神和经济支柱,严重地影响了家庭成员从此的生活质量和其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社会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来看,每年死于心脏猝死的100万人中,有30多万人属于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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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社会因此每年就需要支付上千亿元的抚恤金。而全国普及公共除颤即便是达到日本2014年的程度,所需要的全部投资也不会超过这个数字。所以,从对心脏猝死流行病每年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考量来看,在我国广泛普及公共除颤更是非常必要的。4、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

进入本世纪以来,党和政府认识到过去“以物为本”的发展观,忽视甚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一再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是党和政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而借鉴世界文明发展成果,普及公共除颤正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这一大政方针的切实体现。所以,从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角度考量来看,在我国广泛普及公共除颤应是势在必行。三、我国为何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

1、社会整体缺乏尊重生命的意识与社会良知的丧失

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孕育出的高低贵贱等级文化以及人口众多的现实,使中国人的意识形态烙上了对生命极不尊重的印记。无论是社会的精英还是庶民百姓,都可以为了一时的权贵、甚至是微小的便宜而付出自己的生命,当然更不会顾及他人的死活。即便是在今天面对普及公共除颤的问题上,依然有很大一部分中国人残留着这种意识,毫不掩饰地承认中国人的生命不值钱,并认为在中国没有必要像发达国家那样,花费如此大的投入来挽救部分心脏猝死者的生命。因为,依据目前的救护能力,虽然无法救活心脏猝死者,但是,任何人对此都不用承担责任,死者家属虽然无奈,也提不出任何异议。而普及公共除颤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要求非医务人员承担现场抢救责任,一旦患者没被救活,可能会产生麻烦。因为,想发死人财的家属很多,以前想讹诈都找不到借口,现在却送上门来,这不是自找麻烦嘛!再说,目前国家也未倡导、国民又不晓得这个现代科技手段,所以,为了避免麻烦,还是像现在这样,让心脏猝死者死掉为好。由此可见,缺乏尊重生命的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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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以及社会良知的丧失,是我国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的原因之首。

2、缺乏强有力的专业机构推动

中国医学领域不乏有很多专业协会和著名的心脏病学专家,但是,却没有一个能像美国心脏协会那样的强有力专业组织和一批对普及公共除颤执着敬业的专家。尽管他们也曾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过开展公共除颤的类似建议,但是,可能是由于对普及公共除颤的重要性认知角度不同,致使这些建议未能引起国家和政府最高领导层的足够重视,导致普及公共除颤事宜未能列入国家“十二五”的发展规划,所以,缺乏专业机构的强有力建议,未能使国家最高领导层意识到普及公共除颤的重要性,是我国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的原因之二。3、投资大、维护成本高、投资诱因不在

普及公共除颤是一项投资大、维护费用高、涉及范围广的社会公益事业,虽然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却没有任何投资利润可得,所以,在一切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当下社会里,除了政府的投资以外,不会有其他社会投资愿意参与,即便是不计回报的社会公益投资,也不会对政府没有提倡的新兴行业产生兴趣和意愿。另外,由于政府目前未将普及公共除颤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因此,政府机构、国家企事业单位、学校都没有专项的开支预算,再加上普及公共除颤又无法使他们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实惠。所以,缺乏经济诱因是导致我国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的原因之三。

4、普遍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

尽管党和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再要求公职人员尽职敬业、勇于承担责任,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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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领导没有明确指示做的就不做”的悖逆风气依然盛行。很大一部分掌握权利和资源的公职人员缺乏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仅在思想意识上认同“无能的奴才要比能干的臣子更加受用”历史官场怪象,而且,认为“干的好不如跟的好”。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因为在以往的十多年里享受过不少以前被视为是正常合理的、而现在却被认为是龌蹉可耻的“待遇”,反腐整纪使这种“待遇”消失,多少产生一些不理解的心情,表现在工作中自然就是消极对待、不作为。因此,出现了一种新的职场怪现象:只要是新生事物,无论它在利国利民,只要没有习主席或单位一把手领导的明确指示,就一律不做,更不可能为此向领导提出建议,以防从中获利之嫌。这种怪现象是我国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的原因之四。5、相关的法律不具备

发达国家在普及公共除颤时,都有两项立法的支持和保护。一项是《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伤病者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者施以帮助。另一项是取消对非专业人员不能使用AED的法律约束,认同只要接受过培训的人就可以使用AED抢救心脏猝死者。然而,我国虽然多年来一再号召国民发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但是,对此行为从未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导致社会频发见死不救、救助者被诬陷的事件,极大地阻碍了中华民族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的弘扬,使很大一部分好心人在面临伤病者时不敢救,也为掌握资源、不愿意作为的公职人员拒绝开展公共除颤普及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立法的缺欠就成为我国至今仍未广泛普及公共除颤的原因之五。四、我国如何才能实现广泛普及公共除颤

1、要使国家领导层能够意识到普及公共除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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