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内控建设(2)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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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后责任的界定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小结◆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资格、持证上岗、参加培训、与时俱进。◆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应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思考题◆单位任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单位没有更合适的人选怎么办??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