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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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统制字[1990]1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0.01.03 【实施日期】1990.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 1 / 3

《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2 / 3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

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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