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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

MT 22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10—26批准 1990—1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和柴油机车排气中CO和NOx排放浓度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定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防爆柴油机和煤矿用防爆柴油机为动力的机车。

2 引用标准

GB 1883 往复活塞式内燃机名词术语 GB 8188 柴油机排放名词术语 GB 1147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252 轻柴油

GB 1105.1~1105.3 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GB 8189 柴油机排放试验方法 第二部分:地下矿、机车、船舶及其他工农业机械用 GB 8190 柴油机排气分析系统技术条件

GB 6457 柴油机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湿化学分析法 GB 3836.1~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7230 气体检测管装置

MT 142 煤矿井下空气采样方法

3 术语

3.1 矿用柴油机:满足煤矿井下防爆低污染要求的柴油机。

3.2 矿用柴油机车:以矿用柴油机为动力,具有自身行驶和承载或牵引功能的机车。 3.3 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在排气检验中所用计量单位和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3.4 柴油机名词、术语按GB 1883的规定。

3.5 柴油机排放的专用术语、符号按GB 8188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提交排气检验的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产品,应是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的煤矿用防爆低污染柴油机。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制造厂技术文件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4.2 提交排气检验的柴油机,除符合4.1条的规定外,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147的规定。

4.3 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做排气检验时,必须使用GB 252中规定的0号柴油。 4.4 矿用柴油机做排气检验时,其他条件应符合GB 1105.1~1105.3和GB 8189中的有关规定。

4.5 排气检验时,用于计量器具的校正气、量距气和零气的精度,应符合GB 8190中的有关规定。 4.6 新装配的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标定输出功率的范围内,吸入空气成分中CH4含量为零时,未经稀释排气中CO、NOx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下列允许限值:

CO:1 000 ppm NOx:800 ppm

4.7 矿用柴油机车在煤矿井下正常运行时,排气中CO、NOx的排放浓度被巷道中风流稀释后,井下空气中的CO、NOx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CO:0.0024%(24ppm)

NOx(换算成NO2):0.000 25%(2.5ppm) 4.8 用于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验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检定,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后,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使用。

5 检验规定

5.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对各种类型的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包括国内产品和国外进口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矿用防爆柴油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排气检验,取得排气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准在煤矿井下使用。

a. 新设计定型的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转厂生产的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 d. 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5.2 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经大修后的排气检验由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检测或监督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3 矿用柴油机和矿用柴油机车的排气检验应遵照本规范的规定,其他方面的检验应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6 检测方法

6.1 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 6.1.1 检测条件

6.1.1.1 矿用柴油机的排气检测应在发动机试验台架上进行。

6.1.1.2 提交排气检测的矿用柴油机,必须带有维持本身正常运转所需要的附件(如风扇、散热水箱、清洗箱等)。

6.1.1.3 检测前,制造厂需向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 矿用柴油机使用说明书; b. 矿用柴油机技术条件;

c. 矿用柴油机性能试验报告(包括试验数据表格和特性曲线图)、排气试验报告和磨合试验报告。

6.1.1.4 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时,除检测条件和项目要求需要调整外,不得对柴油机进行随意调整。检测时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2 检测仪器、装置及要求

6.1.2.1 用于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的仪器和装置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中正常工作。 环境温度:5~35℃; 相对湿度:30%~90%; 电源电压:220V±10%。

6.1.2.2 采用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NDIR)检测矿用柴油机排气中CO的排放浓度。 6.1.2.3 采用化学发光分析仪(CLD)检测矿用柴油机排气中NOx的排放浓度。化学发光法NOx分析仪必须具备NO2→NO转换性能,NO2通过转换器转换成NO的转换效率不得低于90%(转换效率检查法见附录A)。若无这种仪器,允许采用GB 6457规定的方法测定NOx的排放浓度。

6.1.2.4 用于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的CO、NOx分析仪,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精密度:不确定度不大于使用量程的±1%;

b. 零点漂移:8h内分析仪对零气响应的漂移应小于使用量程的±1%; c. 量距漂移:8h内分析仪对量距气响应的漂移应小于使用量程的±1%;

d. 线性误差:分析仪使用量程的线性误差应小于示值范围的±2%。NDIR分析仪可采用线性电路;

e. 响应时间:分析仪在使用量程上,从仪器进气口引入量距气,示值达到最终数值的90%时,其时间应小于15s。

6.1.2.5 用于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的分析仪,推荐的示值范围见表1。

表1 分 析 仪 示 值 范 围 单 位 CO NOx 0~500,0~1000,0~2 000,0~3 000 0~100,0~500,0~1 000,0~2 500 Ppm ppm 6.1.2.6 采用直接连续取样法采集矿用柴油机的排气气样。取样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8190中的有关规定。

6.1.2.7 所有接触气样或标准气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制成。 6.1.3 检测程序

6.1.3.1 在矿用柴油机排气总管专用取气口上(此取气口应设置在清洗箱之前排气总管的适当位置)安装取样探头,并接通取样系统和CO、NOx分析仪(推荐的取样探头结构与尺寸见附录B)。

6.1.3.2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分别对CO和NOx分析仪进行预热、零点调节和量程刻度标定,如果试验中需用多种量程检测CO和NOx的排放浓度,则必须对所用的每种量程进行零点和量程刻度定标。

6.1.3.3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起动矿用柴油机,并进行暖机运转,使冷却水温度、机油温度和机油压力等运转参数达到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后,方可进行CO、NOx排放浓度的检测。

6.1.3.4 按表2规定的工况和顺序进行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一次排气检测过程中,应连续进行,中间不得停机。

表2 矿用柴油机排气检测工况 工况序号 转速,r/min 负荷百分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最大扭矩转速 最大扭矩转速 最大扭矩转速 标定转速 标定转速 标定转速 标定转速 0 0 50 100 0 75 100 100 75 50 0 注:表2中负荷百分数是指矿用柴油机在标定功率的速度特性曲线上相应转速下全负荷的百分数。

6.1.3.5 每一工况的负荷调整偏差应不大于全负荷的±2%。 6.1.3.6 每一工况的转速调整偏差应不大于50r/min。

6.1.3.7 排气检测时,每一工况运转10min,前5min用于改变矿用柴油机的转速和负荷以稳定水温、油温等运转参数,后5min为矿用柴油机的稳定运转时间。 6.1.3.8 在矿用柴油机的一次排气检测过程中,矿用柴油机或检测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终止检测,已做的排气检测结果无效,待故障排除后再重新进行检测。 6.1.3.9 完成6.1.3.4条所规定的一次排气检测的最后一个工况后,应立即复核6.1.3.2条确定的CO、NOx分析仪的零点和量程刻度标定,如各分析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已做的排气检测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检测。

a. 零点漂移超过分析仪使用量程刻度的±2%;

b. 零点与量程刻度定标点的间距偏差超过分析仪使用量程刻度的±2%。 6.1.4 检测数据记录与结果计算

6.1.4.1 将每一工况的CO、NOx分析仪的输出信号连续地记录在长图记录仪上,记录仪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8189中的有关规定。取每一工况最后1min测量记录曲线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工况的CO、NOx实测值。

6.1.4.2 在每一工况后5min稳定运转时间内测量和记录下列各项参数: a. 柴油机转速 r/min; b. 柴油机功率 kW; c. 柴油机燃油消耗量 kg/h; d. 柴油机空气消耗量 kg/h; e. 大气压力 kPa; f. 进气温度 ℃; g. 进气空气相对湿度 %; h. CO、NOx实测值 ppm。

6.1.4.S 按(1)、(2)式确定出每个工况的CO和NO。湿基排放浓度。

VCO(湿)=VCO(实测)?KW…………………(1)

VNO(湿)=VNO(实测)?KW…………………(2) xx式中:Vco(湿)——每一工况的CO湿基排放浓度,ppm;

VNox(湿)——每一工况的NOx湿基排放浓度,ppm; Vco(实测)——每一工况CO的实测值,ppm; VNOx(实测)——每一工况NOx的实测值,ppm; Kw——干、湿基换算系数。

6.1.4.4 干、湿基浓度换算系数Kw的计算参见附录c。 6.2 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测 6.2.1 检测条件

6.2.1.1 属于本规范5.1条规定的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测,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

6.2.1.2 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测前,制造或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 机车使用维护说明书; b. 机车技术条件;

c. 机车出厂性能试验报告。

6.2.1.3 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测前,按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运行检查,在机车各项性能正常情况下,方能进行机车排气检测。

6.2.1.4 矿用柴油机车排气检测时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1.5 矿用柴油机车在煤矿井下正常运行时,排气的日常检测工作,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6.2.2 检测仪表、装置及要求

6.2.2.1 采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表或比长式气体检测管检测矿用柴油机车排气中CO、NOx的排放浓度。

6.2.2.2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表或比长式气体检测管及装置,应在煤矿矿井下列条件中正常工作:

环境温度:0~40℃; 相对湿度:30%~S5%。

6.2.2.3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表或比长式气体检测管装置中的安全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3836.4中有关规定。

6.2.2.4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或比长式气体检测管装置的精度不得低于10%。

6.2.2.5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或比长式气体检测管的示值范围应满足本规范4.6条规定限值的测量。

6.2.2.6 用比长式气体检测管装置检测矿用柴油机车排气中CO排放浓度时,CO气体检测管应同过滤管串联使用,过滤管应能滤掉1%以上的饱和烃或不饱和烃类的气体。 6.2.2.7 用比长式气体检测管装置检测矿用柴油机车排气中NOx排放浓度时,NOx气体检测管应同NO~NOx氧化管串联使用,NO~NOx氧化管的转化效率应在90%以上(氧化管的转化效率检查参见附录D)。

6.2.2.8 与比长式气体检测管配套使用的采样器,推荐使用以下两种,可根据情况选用,但采样器采样体积的误差应不大于标定体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