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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14年3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4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

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14年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4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10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12年10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12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12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12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二题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200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200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200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201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

公 正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XX,女,198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200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200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200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201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2014年6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二题。

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 1款规定,不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2.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逾期交货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义XX元.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货物上涨一半价款,没有道理,违背了《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 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是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原因,此种说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关于\不可杭力\的规定相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