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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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

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 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

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

(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200~300 床 400~500 床 600~700 床 800~900 床

1000 床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 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 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 30m2,在床均用地面

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

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 应低于 30%。 — 4 —

第五章 建 筑 标 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

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 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 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 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

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

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 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 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