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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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西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 效益发挥,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 169号) 和《自蒙古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水利 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推进农村牧区重点改革工作 要求,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为重点,以 落实管护经费为基础,以创新管理体制为抓手,以提升管理水 平和效益为目标,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 健全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和有效运行,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强化县乡两级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发改、水利、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调动各方参与,形成推动合力。结合各乡镇各行政村实际,听取基层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权责一致、突出重点。按照“管好资源权、放开建设权、

搞好经营权水利发展思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谁负担”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 活经营权。重点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重点解 决重建轻管、管护缺位、管理滞后问题。

3、建管并重、建改同步。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同等重视, 有机衔接、有效统一,两手发力、两轮驱动,建设好工程、管 理好工程。已建工程,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实现良性 运行;新建工程要同步建立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良性运行。 4、积极探索、创新突破。坚持改革方向,大胆探索,创新 理念,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放在农村综合改革总体战略中把握和推进,努力走出工程改革和农村牧区发展互动相融的新路子。争取在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合理分离;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工程抵押融资等方面有所突破。 5、试点先行、分步推进。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先行试点,探索路径。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全面完成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目标任务。

2 0 1 6年之前,全面完成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 务,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构建管理顺畅的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菅理体制; 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 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

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基本扭 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滞后局面,实现安全、良性运行。

二、改革范围

开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朝阳水库、大冷山水库、石门子水库和南门外水库两座小(1)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查干沐沦河及其上兴建的堤防、嘎斯汰河及其上兴建的堤防、巴尔太河及其上兴建的堤防、羊肠子河及其上兴建的堤防。

(三)小型水闸。包括五星渠首、龙平渠首、九峰渠首、九二九渠首、武发一渠首、武发二渠首、武发三渠首、鹿山渠首、红星渠首等9座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沟)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管灌输水管道;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电井、扬水站等。

(五)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日供水规模1 0 0 0立方米(含) 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明晰改革范围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 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林西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处理好工

程安全责任、使用权限、管理职责、经营利益之间的关系,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1、国家投资建设的4座小(1)型水库;查干沐沦河、嘎斯汰河、巴尔汰河、羊肠子河4条河流及其上兴建的堤防;五星渠首等9座水闸产权属国家所有。

2、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小渠首、扬水站等),中型灌区末级渠(沟)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管灌输水管道;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机井、扬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可转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持有。

3、由国家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个人投资、投劳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相应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4、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 同所有。

5、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二)落实管护主体与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小 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 保工程正常运行。

1、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林西县人民政府授权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