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2〕79号 河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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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79号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制备非经营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在役装置设施的局部更新、大修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二、安全审查分工

(一)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加油、加气站除外);

4.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的;

5.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该类企业建设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的;

6.省直管试点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

三、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单位编制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单独成册,并符合《办法》要求。其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布局与否,可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核准、审批)的有效文件或凭证。

(二)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非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除外;加油、加气站除外;成品油库原则上也应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对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周边安全风险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在原生产、储存区进行。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大型化工装置、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石油化工专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设计单位的,每一个设计单位都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内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单位,可以不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四)对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的,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审查时安全条件审查未能通过的,整个项目不再继续审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通过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可先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待资料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