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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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权。所谓“无支付能力”,指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已经无力清偿债务或已破产,以后有难为给付之虞。此时若不允许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则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便有失周到。《担保法解释》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取得留置权的消极要件,即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物权法》第232条:“ 法律规定(如因偷盗、抢夺而占有的动产;运输的军用物质、尸体;)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合同法》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107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简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权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为法定担保物权,其作用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动产质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依合同设定,为意定担保物权,除有担保债权清偿的功能外,并有媒介金钱借贷的间接作用。

2.标的物的来源不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虽同以动产为标的物,但留置权一般多以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设定。而动产质权,其标的物则不以属于债务人所有者为限,即使就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也可以设定。

3.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动产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而留置权则非因担保债权而占有。

4.担保物权的实现要求不同。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或当事人月订单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动产质权人便可将标的物折价或变价;而留置权人须在留置标的物后的一定期间届满之时,始可将留置物折价或拍卖。(《物权法》》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消灭的情形不同。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及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而消灭;而动产质权,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须待不能返还质物时,才归于消灭。同时,提供担保物,也非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物权法》》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有效,因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车损之后,尚有3万元的残值和10万元的赔偿金,抵押权继续及于前两者之上。(2)10万

元保险赔偿金作为受损汽车的代位物,抵押权存于其上,但因刚设立抵押权就发生车损,故可推定尚不到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该10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议,可提前清偿,也可先提存。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参考分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人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参考分析:《物权法》第193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保全权规定。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论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担保物权的特性)。

(一)从属性:其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物权法》第172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须注意的是,确定前的最高限额抵押权,则不具有从属性。(补充:《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被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

权的不可分性。据此特性,即使被担保债权被分割、部分清偿或者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所有各部分的债权或者余存债权而存在;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或者余存的部分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三)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九章 占有

一、名词解释 1.占有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4.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属于自主占有?(D) A.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的占有

B.加工承揽人对于他人的加工承揽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 D.盗贼对于所盗物品的占有

2.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B)(司考)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主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3.不一定导致间接占有消灭的原因是(D)。 A.直接占有人遗失占有物

B.直接占有人将占有物出买给善意第三人 C.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消灭 D.直接占有人发生变化 (二)多项选择厄

1.下列占有中哪些属于直接占有?(AD) A.保管人对其保管的寄存物的占有 B.寄存人对正在寄存的物的占有

C.出质人对出质物的占有 D.留置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2.依照民法原理,可能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是(AD)。 A.自主占有人 B.他主占有人 C.辅助占有人 D.公然占有人 3.占有的公示功能体现在(ABC)。

A.权利移转效力 B.权利推定效力 C.善意取得效力 D.权利取得效力 4.甲为了筹资,将其所有的一块劳力士手表质押给乙,并约定在质押期间乙可以使用该表,在此期间,乙不慎将表损坏,交于丙进行修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对表的占有为间接占有

B.在修理期间,乙对表的占有为间接占有 C.甲对表的占有属于占有的创设取得 D.甲对表的占有属于占有的初始取得

5.王某在路上捡到了一个钱包,这时后面的李某看到了,就从王某手里夺走,并声称该钱包并非王某的,因此自己拿走也应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由于钱包并非王某所有,因此李某的说法有理 B.王某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其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 C.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D.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6.某村村民李某为了打鸟,私造了2把枪支.并利用枪支恐吓他人,谋取利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D)。

A.李某私藏枪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B.李某私藏枪支违法,但是其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C.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占有 D.李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占有 三、简答题

1.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依此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力是,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有人主张其无权利时,应负举证责任。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具体表现为: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无须自证,但如有人提出了有力的反证,则占有仍须自证。2、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人和第三人皆可援用主张。如甲占有某物,乙可推定该物为甲所有而与甲进行交易。3、占有的权利推定,可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形(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责任)。4、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有消极效力,占有人不得仅仅依其对物的占有而主张对该物为所有权登记。5、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欲推翻此种推定,须举证证明占有人取得权利的原因不存在。

四、案例分析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律考,有改动)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陈德有有权要求宋某返还耕牛。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恶意占有人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参考答案:王二将牛偷走,对牛为直接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五、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答案:根据《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解读如下 :

1、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时,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权利。

2、其占有受“他人”侵害时,该他人,对有权占有人来说,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和无关的第三人;在有权占有期间,真正权利人不得侵害有权占有人占有;超过有权占有期间,真正权利人是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即占有人不得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但不管是否在有权占有期间,非动产或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即无关的第三人,都不得侵害占有人的占有。

3、其占有受“他人”侵害时,该他人,对无权占有人来说,

应理解只指非动产或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即无关的第三人;但真正权利人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

4、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危险防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