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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

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资环[2014]1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粤发改资环〔2014〕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粤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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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2 / 3

第五条 企业和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第六条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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