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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类、科技类二大类别开设。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一)《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学生根据所学专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课程。人文社科类是指,文学、历史、哲学、法学、宗教、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课程。科技类是指,自然科学理论与各种工程技术。

(二)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系(部)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导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科系(部)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世界优秀文化,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

(三)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填写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周历、使用教材、适合对象,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

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四)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

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

(五)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殊情况(如第二外国语),不能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区别。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32学时。如超过32学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选修人数多受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可以重复开出的情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同的班讲两次等)教务处可以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开课,艺术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

(九)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规范》,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选课要求及指导

(十)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理工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文科(含经济管理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科学技术类公共选修课(选修的具体学分以各版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学生不能将与自己主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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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程选修。

(十一)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防止选课过多超出学生承受能力,影响整体学习质量。

(十二)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业务基础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

五、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十三)教务处根据各系(部)送交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编制《公共选修课选课指南》,每学期第16周前向全院学生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开课单位和时间、接纳人数及任课教师。

(十四)学生在校园网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兴趣选修,每个学生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门数不超过4个学分。公共选修课按学期实行滚动开出,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十五)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个别课程可安排在下午)上课。教务处每学期第17周网上公布公共选修课课表,公布上课周次、节次及地点。

(十六)每学期公共选修课一般于前一学期期末通过网上选课确定选课名单,开学后从第1周开始上课。特殊情况需退选、补选的,可于第二周结束前提交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批的退选、补选申请至教务处,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周后确定各门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注册名单。

(十七)公共选修课一经注册,学生不得中途退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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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缺课、缺考。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凡作业缺交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对听课人数较多的课程,任课教师应经常通过随机课堂测验的方式经常查学生到课情况,旷课达1/3者,不准参加考试。

(十八)公共选修课学生成绩按选修学生注册名单,依据平时考勤、测验情况和课程结束性考核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没有经过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

(十九)公共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进行。考前各开课单位办公室必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落实主、监考人员。公共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与必修课同等要求。各系必须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严格命题、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者,严格按《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十)考试结束1周内,任课教师提交公共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系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二十一)公共选修课学生考核及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纳入学籍处理,但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二十二)在公共选修课程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教师可采取适当方式收集学生的意见及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检查课堂教学的情况和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以及任课教师的总结资料,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院原有与本工作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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