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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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27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2.24 【实施日期】199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24日 国办发[1994]27号)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 1 / 2

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

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建立和管理企业事业名录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抽样调查的工作转移给企业调查总队;将组织实施全国农业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农业(含林牧渔业)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的工作转移给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必要时可使用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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