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2]15号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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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文 件

财综[2012]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彩票 公益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国家

体育总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40份 2012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l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第一款执行。

第六条 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