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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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浙财监督字[2004]3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7 【实施日期】2004.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4〕3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2.财政检查文书(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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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2 / 6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

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章 财政检查的选案

第六条 财政检查的选案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规定,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选案工作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第七条 财政检查选案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选案。

日常检查选案。年初,财政部门本级各业务部门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提出拟查对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平衡,拟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项检查选案。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的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项目、区域、行业、系统和对象,结合业务部门在年初选案意见征询中所提出的工作要求,编制财政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个案检查选案。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异地信函协查案件等,根据财政部门领导的批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

第八条 检查计划是财政检查在规划阶段对监督检查业务所作的概括性规划。其主要内容:

(一)财政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检查工作目的; (二)检查对象和具体内容; 3 / 6

(三)检查方式;

(四)检查时间; (五)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章 财政检查的实施

第九条 财政检查的实施是针对财政选案所确定的检查对象,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等),整理并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再将财政检查收集的材料移送审理。

第十条 实施检查时应该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财政检查工作方案是在检查工作计划基础上,各检查组按每一被查单位或项目来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 (一) 被查单位名称和检查项目名称; (二) 检查组组长、其他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三) 检查方式:调账检查或就地检查; (四) 检查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五) 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止时间; (六) 工作重点和要求;

(七) 相关法规依据和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