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24c40b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59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黄政[2015]45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政〔201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 / 3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各级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省级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各级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市、县(区)政府债券由省级代为发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 2 / 3

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