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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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当然,其未来发展如何,能否达致立法初衷,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在亦新推出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一种合作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若将村镇银行业界定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实属资源浪费,故不宜也将村镇银行界定为合作性金融机构。

(三)应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

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是有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撑的:

首先,就农村金融当下空洞化需要商业性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村地区的商业性金融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新增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可厚非。

其次,农村地区“一社独撑”的垄断局面下,农信社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金融需求缺口,而且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突出,而且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热衷于推动以省、市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法人,试图取消县一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很多农信社甚至倾向于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其“去农化”倾向明显。而且,目前农信社在农村地区“一家独霸”的垄断地位,也导致了其运行和服务的低效,农村金融地区需要多元化竞争。

再次,农村地区盈利空间充裕,有商业性金融的生存空间。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不会导致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难以持续。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农业和农民收入来源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资金需求总量更加巨大,金融服务需求也更加多样化,以往束缚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担保难题也得到有效缓解,这些都为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笔者认为,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有着充足的理由和论据支撑。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领域“增量改革”的重要成果,对农村金融结构的提升和农民信贷现状的改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与此同时,其也有助于将城市资金引入农村,将民间资金聚集,为民间资金提供了良性的发展渠道,不仅有助于将“地下金融”阳光化,亦有利于金融安全,更有利于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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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一)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以往农村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一点是其资金“抽水机”功能,即其将从农村吸储的资金转移投放到经济发达地区发放贷款,资金虹吸现象亟待解决。故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中必须着力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保证资金取之于当地之后,能够用之于当地。相应的,村镇银行的定位,也应避免重蹈以往金融机构的覆辙,有效制止资金虹吸现象的再次出现。故结合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需求与国外社区银行的经验借鉴,笔者认为,应将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界定为社区银行:

首先,社区银行的定位刚好可以填补国有银行从农村撤退后留下的空白,同时也避开了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直面竞争,为自身的发展赢得了生存空间——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因为经营地域的差异,其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反而相互弥补与补位,完善了我国的银行体系: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社区村镇银行。

其次,将村镇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可以更好的解决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难题:社区银行的定位使其只能将被大型商业银行遗弃忽视的中低端客户作为自己的主要客户,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其“嫌贫爱富”再走以往大型商业银行的老路。将其定位于社区银行,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借助社区银行的地缘人缘、灵活的经营方式和易于获得社区内客户的“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产品,为社区内的中小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更好更切实地求解农村金融难题。

事实上,社区银行在我国也并不是一个陌生事物。自2004年以来国内学者已开始逐渐关注社区银行的研究。对社区银行的界定,也大多借鉴了国外的定义,故就我国学界来看,将社区银行界定为,一种设在社区,由社区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8]其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首先,社区银行主要是小型银行,经营范围限制在一定的社区,规模一般不是很大;其次,社区银行的产权主体更多样、更分散,其产权主体主要来自于社区的自然人和中小企业,而这些产权主体所持股份的特点是“少”而“散”;再次,在市场定位上,社区银行立足社区、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第四,在资金运用方面,社区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返还给社区;第五,在经营目标上,与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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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社区银行的定位是追求利润与满足社区内金融需求的和谐发展;第六,在决策机制方面,社区银行的决策比大银行更加快捷方便。[9]

关于社区银行在我国的设立途径,学界的观点也主要大体有三:一是将现有的条件成熟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为社区银行,二是由民营企业等资本组建新的社区银行,三是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成社区银行。[10]其实,归根来说,也还是存量改造和增量新设两个途径,前者为存量改造,后两者为增量新设。笔者亦同意这两种途径,而村镇银行的成立和推行,刚好与讨论多年的社区银行的构想相契合。故笔者认为,将村镇银行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定位于社区银行,不失为一条合适的路径选择。

(二)村镇银行的跨区经营问题

在将村镇银行界定为社区性银行后,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是不是绝对限制其跨区经营?如果是,则会不会有规模过小而导致抗风险能力弱化的危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先来看一下银行规模与农村金融需求的关系问题。

国人一向有求大求全、好大喜功的倾向,各行各业似乎都有此嗜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亦不例外。纵观我国银行业,中小银行各显其能纷纷走上规模扩充之路,竭力向大银行跃进的现状,足可见一斑。但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是否需要大型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从农村的撤离已经证明,大型银行的经营特性与农村金融市场并不匹配。而且从另一方面看,一旦银行规模做大之后,其也往往有“去农化”的冲动和倾向,农村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转移、农信社“去农化”的现实已为明证。故农村金融机构也应注意规模的要求和限制。相应的,村镇银行的定位上,也应注意规模的发展与限制。

但银行规模与其抗风险能力,也确实是正相关关系,故如何在规模扩大增强抗风险能力与保证其切合农村金融需要之间寻求一个平衡解,确实是一个难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村镇银行发展良好,具备一定的实力后,不妨放开严格的区域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跨区域经营,毕竟,有竞争才会有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压力和动力,避免以往农信社垄断而致低效的旧剧重演。但这种跨区,也只限于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换言之,这种跨区经营,必须是在增大村镇银行规模的同时,防止其“去农化”倾向,而只能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开展跨区经营业务,则能有效地同时实现以上两个目标。

四、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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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

就关于村镇银行的现行规定来看,现行立法明确禁止村镇银行跨县经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规定,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是不允许村镇银行跨县经营的,对于这一限制,初衷并无可厚非,无非也是为了确保村镇银行名副其实,防止其盲目追求规模,在规模做大后“农转非”,抛弃农村市场,重走以往大型金融机构的老路。

笔者认为,首先,为避免村镇银行规模盲目扩大后再步以往大型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也出于完善我国银行体系中大型银行居多,中小银行缺位的体系缺陷,真正成立立足于农村经济、服务于三农的银行,必须对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加以限制,但在对村镇银行进行地域限制的同时,还要保证其发展,过于狭窄的限制无疑会扼杀村镇银行的发展,没有发展自然就更谈不上支农,更何况,银行这个行业,规模本就是很重要的。如何在促进村镇银行发展的同时,保证其支农性,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对经营区域加以限制,这一点,符合笔者对村镇银行的社区银行定位构想。

(二)“社区”的范围界定

但更进一步的,“社区”,这个笼统的概念,其具体的范围应该是多大? “社区”一词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F·藤尼斯提出的,主要运用于社会学领域,指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有: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人群,一定的组织形式,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机构,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11]而在谈及社区银行中的“社区”时,各著作通说也认为,社区银行定义的“社区”是个更为宽泛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个州、一个市或者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12]

但我们在构建村镇银行的具体制度时,必须将“社区”一词加以明确界定。现行的立法将“社区”范围限定为“县(市)”,范围是否过窄,从而束缚村镇银行的发展,逼迫村镇银行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盆景”银行?而银行规模对于银行的存续和发展,历来都是至为关键的。笔者赞成村镇银行规模不宜过大,但很显然的是,亦不能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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